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一、实施机关
咸宁市公安局
二、承办机构
温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三、实施依据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1998年07月24日颁布实施);
《咸宁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
四、许可条件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收养子女入户;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随军家属入户;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原件)。
(二)收养子女入户
1.法定收养所需材料:
①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事实收养所需材料:
①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知情人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原件);
③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注: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两年以上,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①、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居民户口簿。
(四)户口迁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村社同意入户证明。
(五)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
1.投资、经商人员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2.到本市购买营业房、住宅房、或经批准自建住房人员入户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
1.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并通过劳动局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入户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④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入户所需材料:
①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②单位(社区、村社)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③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七)随军家属入户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文件(原件);
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八)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所需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函(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理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依据:《2011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鄂财综发〔2012〕63号)。
收费标准:5元/证。
八、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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