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算组组建和接管企业
(一)破产清算组成员在破产宣告15天内要全部进驻企业,同时,清算组拟定留守聘用人员,报人民法院和市国企改革办审定,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二)破产清算组要及时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理,登记造册,做好企业的财产、档案和印章等交接工作,并全面接管企业。
2、债权债务的核定与资产评估
(一)清算组要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清册,并向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发出通知,对回、退信情况核实登记。
(二)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核定欠发职工主要费用和审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报市国企改革办审核批准。
1、欠发职工费用要实事求是认定,主要项目有:
①欠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
②欠职工医药费;
③欠独生子女费;
④集资款;
⑤其它费用。
2、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欠缴和个人欠缴)、失业保险费及破产期间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1破产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资产变现
破产清算组要积极主动和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破产财产和土地变现工作。
1、资产变现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变现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值。
2、有2家以上购买意向的资产应采取竞价拍卖方式。
3、成套设备原则上整体出让。
4、协议出让的资产要报市国企改革办批准。
5、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破产财产分配
(一)依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争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如分配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可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及时分配破产财产,要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个月内完成破产财产分配。
5、终结破产程序
(一)审计部门进行破产终结审计;
(二)人民法院进行破产终结裁定;
(三)工商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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