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不是法律术语,而是民间术语。它实际上反映了股利关系而不是权益。干股股份份或虚拟股份是指没有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实际上,干股股份不是指实际股份,而应指的是该人拥有如此多的股份,并且股息按相应比例分红的假设。分红依据也是来源于公司法。因此干股不需要去承担亏损。
你知道什么是干股股东吗?
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
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
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
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因此干股股东的存在并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承认的股东资格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没有实际股东资格,自然不需要承担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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