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订金纠纷案,因原告毛莉要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毛莉订金2万元。
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2万元订金,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签约日期,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时签约,已将房屋出让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毛莉非常生气,遂将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自己的订金4万元。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莉所持收据上并未注明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郭丛生王卫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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