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主要是返还收受定金的两倍。具体定金的处理如下: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张返还双倍定金,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2)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
哈尔滨一房产中介因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ADINPAGE哈尔滨市民邱女士相中了一套住房,向房产中介交了定金后,被中介“放了鸽子”,邱女士只好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因违约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去年年底,邱女士通过哈尔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区的一套住房,并与该中介签了求购房屋委托书,约定购买这套房屋。随后,邱女士向中介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由该中介公司所属的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了收据,约定于今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月15日,邱女士如约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李某却说,那套房产的所有人不想卖房了,不能与邱女士签订买卖合同。邱女士当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中介公司不同意,于是邱女士便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女士为求购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书是居间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其所属的分店店长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不能提供邱女士预购买的房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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