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如年龄过大、身患重病等),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证明;
五、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底册等。
六、立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文本原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2)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及其与遗嘱人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是否设定抵押等);
(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6)遗嘱订立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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