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时间:2023-03-15 08:22:25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

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

其次,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这一事实的证明,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无法提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则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都能达到怎样的目的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保护债权人自己权利的目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有哪些保全合同的方式

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允许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某种权利予以干预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债权人主要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实现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导致其财产应当增加而未能增加,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此时债权人可直接代位向第三人请求偿还债务。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送给第三人,导致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赠与行为来保护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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