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可起诉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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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3月张某欲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后,由于张某做生意失败,无力清偿该笔欠款。王某得知张某的好友齐某为了买房,曾于2003年1月向张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该笔借款虽已到期,但张某并未向齐某催讨。王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审判】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清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