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律师补充: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拥有经济活动自由,可以行使其权利,筹资以备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不能干涉债务人的活动自由;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无力清偿其债务,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的可能,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如果在债权到期后,次债务人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迟延履行,债务人也可以与次债务人达成推迟履行协议,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未能及时主张债权也不构成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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