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形式代位权,当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其怠于行使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怎样的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必要保全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以及规定是如何的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规定如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