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先行进行充分磋商和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的,则交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进行公正裁定。
通常来说,未满两周岁的幼儿适宜由母亲亲自照顾,而对于八周岁乃至更高年龄段的孩子,其自身意愿应被予以充分考虑和尊重。
2.事实上,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的。
一旦家庭生活中发生特殊状况,使原有的抚养权变得不再适宜的时候,另一方有权向法律机构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利。
3.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离婚之后,子女仍需继续接受一方家长的直接监护与关爱。
然而,为了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所需的必要开支以及学业、生活需要,未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起部分或全部养育孩子的经济责任。
在具体负担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期限方面,双方可再行商量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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