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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证明是由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但是一般来说,是禁止妇女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6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如果必须进行大月份引产,则要按以下要求进行:1、孕妇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计生部门相关证明方可做引产手术。2、各医疗单位除做好引产相关登记外,特别要做好死婴性别登记。3、若无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应拒绝引产服务,违者按违规处理。4、医学规定要求需引产的,必须经会诊确诊且有详细记录,并报县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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