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包含内容不同。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准物权的取得与保护是什么
准物权的取得与保护具体如下:
1、国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准物权授予权利人;
2、准物权有一定的期限,用益物权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对有期不应抱有狭义理解;
3、准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取得准物权后,受到民法的保护,既有权合法的行使准物权,当准物权受到侵害时,也有权要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4、准物权的转让和担保应当遵从合同的具体规定;
5、准物权消灭后,权利人仍应享有一些权利。
准物权类型及准物权行为
(一)准物权类型有4种。
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3、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4、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准物权行为除了免除,还有以下3种情形。
1、抵消。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3、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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