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权利,是对世权,不是行为,更不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的概述
物权行为的理论基石是:
(1)“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它包含双方当事人归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以移转物权的意思为移转占有或登记等行为,表现了鲜明的目的性,从而具备了契约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的意思表示。它的交付的合意,仅在于产生物权变动,使所有权发生移转,体现物权人支配物和行使处分权利的意志。
(3)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移转物在于交付或登记等方法进行公示。
(4)物权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为物权的变动,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为债权的变动。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正是基于以上阐述,萨维尼抽象概括出物权行为的理论,亦称“抽象物权契约理论”。
该理论包括三项基本原则:
1、分离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债权法上的契约或者称为合同),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它们分别各自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当事人为了物权变动为目的和内容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德国民法中被称为合意,以与债权法中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相互区分。
2、抽象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失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抽象原则是根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
3、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当事人所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表示出来,进而决定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决定物权是否变动。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以后,深受学者们的重视。时值《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该理论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接受,成为该法典的立法理论基础,因此该理论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为《德国民法典》所肯定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也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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