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是准物权行为吗
是的。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法律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二、占有的类别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
三、占有的功能
1、保护功能
(1)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和平、稳定。
(2)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
2、公示功能。
(1)权利转移的效力,就是占有的交付向外界展示了动产物权的变动。
(2)权利推定效力,依据占有,可以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而占有人无须对其权利的存在加以证明。
(3)善意取得效力。
占有,是善意取得的主要要件,只有占有某物;才能够对占有的物发生善意取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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