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潜在的风险如下:
1.个别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的审查以及贷后的跟踪检查不严,容易导致虚假证件、虚假登记以及抵押物被偷卖、转移等情况。
2.存在抵押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3.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易造成抵押无效或无法实现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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