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责任部分:
首先,请注意对于此项侵权事件,我们将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且仅限于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以内,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具体的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时(该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则需对此进行补充性的赔偿。
其次,倘若在此情况下,车主并未购置任何保险,由于现行的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依据相对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我个人主张这部分赔偿责任应由车主与其所属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
至于刑事责任部分:
假设车主在他明知借用之人尚未取得合法的驾驶员执照的前提下,依旧出借车辆。
那么在此类事故发生产生之后,车主意愿使用人和他应该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来严肃处理。
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持有无照驾驶资格实际上对众多的特定人群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且这种隐患无疑是可预测的;
同时,从无照驾驶人员的内心状态来看,无疑体现着放任其行为的故意心态。
进一步来看,车主在清楚地意识到别人没有拿到驾驶证就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车交给对方使用,在主观层面上也同样表现出对这类潜在的安全隐患抱着放任其发生的漠然态度。
而这种情形下,车主以及实际使用者均已然满足了违法犯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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