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物质安置规定
时间:2023-07-18 06:10:17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2、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异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3、享受就业补助金。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4、相关保险的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在军地服役的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参加安置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队由人民政府缴纳,而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则是个人缴纳。

退伍安置地有什么影响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中发【2001】3号)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未婚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比照驻地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驻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中发【2001】3号)

6.自主择业干部、在边防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立三等功或平时立二等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还可以到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中发【2007】8号)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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