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等的发展,现在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静的发展出现的明显的不适应的问题。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而养老保险还没能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所以专家强烈呼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急需改善。
对此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他称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这一制度的统筹层次也比较低,中国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对此,刘永富表示,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这一制度的统筹层次也比较低,中国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在新闻发布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交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这次调整养老金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这次完善制度,无论是调整个人账户,还是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另外,他说,计发办法改革之后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刘永富说,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权。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未来5年我国每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将净增1000万以上,到2010年参保人数将超过2.2亿。中国将抓紧制定计划,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参保人数年增长率将保持在6%以上。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