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
时间:2023-04-06 08:03:16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征地补偿的种类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是指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补偿款如何分配。

2、安置补助费

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被征收农民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则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若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则应将补偿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该部分补偿一般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4、青苗补偿费:

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青苗补偿费应由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5、社会保障费用:

是指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拿不到补偿款如何维权

1、土地补偿款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应归所有权人,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方便,将补偿款不加区分的全部支付给村委会分配,而一些村委会怠于处理相关问题,甚至直接将补偿款挪作他用,导致被征收农户迟迟得不到补偿款。

一般而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被征收人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责任主体应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发布征地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程序,则不能免除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其中包括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

3、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是征收土地后必不可上的一项,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农民都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若存在未给予社会保障或是没有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情况,被征收人可要求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因这部分补偿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被征收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相应补偿。

若征收方主张自己已经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再支付给村民个人的,那么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若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则征收方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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