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追索时效有多长?企业转移财产,劳动者可否申请财产保全?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范,进一步依法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
统计显示,今年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上半年江苏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63%,其中劳动者讨薪时效受限和企业执行率较低是仲裁和审理中遇到的两大困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实践中对何谓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常常产生分歧。该《意见》对此明确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只对支付时间有争议,此时劳动者享有无限追索权,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甚至一走了之,劳动者追索无门。《意见》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程序的设定,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赢了官司无处执行的尴尬,以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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