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法理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显然,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故而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但是怀孕女职工并不当然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表明该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面临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综上可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企业绝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或成绩是否达到转正考核标准或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才是企业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的关键且唯一的因素。
一、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怎么办?
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而实际上,如果录用条件中没有包括考核合格这一项,用人单位是无法仅仅依据考核不合格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
如果您想在试用期内以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当中去,否则单位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单位没有把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后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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