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xx,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盖某,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
第三人: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丙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民,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
原告苑xx诉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某村委会”)及第三人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屋开发公司”)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7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沙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第三人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2000年承包土地6亩,承包期为30年。2003年5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联建补充协议,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130亩土地,作为联合建设商品房使用。被告根据协议将原告6亩承包地强行占用,但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经原告参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国土发[2005]4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阳市房产局(2006)1号文件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书会送单位吗
法院判决书,有以下情形的,会送单位:
一、刑事公诉案件判决书,会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一方是单位的,会送达给单位。
二、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会送达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书,由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判决后会送达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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