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能否在此尚未获得整套许可证书之前便缴纳首付款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回答您,这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正常的房地产销售流程,您需要选择那些具备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所推出的预售房产项目,这类项目应该是在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才得以上市发售。
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他与买受人之间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可能视为无效。
然而,我们也希望您了解到,只要开发商在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之前,成功取得了合法且有效力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些合同就会被重新判定为有效。
法律层面上,我们的依据主要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开发商同时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商品房的供应数量来测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比例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而且他们还需确认好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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