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区别
1、融资转租赁的概念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当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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