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比较的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并没有租赁物,需要出资向出卖人购买。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的,而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先有租赁物后订立租赁合同。
2.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没有相应的业务经验去选购租赁物,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主要是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3.虽然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出卖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4.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能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三方合同吗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的主体存在三方当事人,因此属于三方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三、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要不要登记
民用航空器进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有权进行登记,如果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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