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融资租赁合同和普通租赁合同的不同点
时间:2023-07-02 22:32:35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由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拥有,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卖方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租赁标的物的行为密切相关;

2、在传统租赁中,租赁物是房地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租赁中,租赁期限受法律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

4、在传统租赁中,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返还,另一种是续租,另一种是承租人。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相较于一般的租赁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出租人是从第三方手中购买的租赁物,。融资租赁过程中,是出卖人直接按照约定把标的物交给承租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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