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6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岁荣,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荒地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伟,女,1981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荒地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岁荣、王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岁荣、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岁荣、王伟伙同周云生、张鹏程(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育芳园小区西门楼房2门502号,持刀对被害人赖德毅威胁并捆绑,抢走人民币2.5万余元、移动电话及照相机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04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岁荣、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德毅陈述、证人周云生、张鹏程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岁荣、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室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岁荣、王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岁荣、王伟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分别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岁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岁荣、王伟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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