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禄辉(别名刘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该市加积镇桥头村委会下村,因本案于200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刘天泽,男,现年56岁,农民,住琼海市加积镇桥头村委会下村,系上诉人父亲。
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禄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0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0)琼海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禄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禄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禄辉申请撤回上诉。其法定代理人刘天泽对此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禄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禄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禄辉撤回上诉。
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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