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知礼,男,19岁(1987年9月4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小学文化,(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小平,男,18岁(1988年10月27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知礼及其辩护人贾长兴、被告人周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同赵新华(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北京理工大学分校附近,用砖头、语言相威胁,将被害人刘晓杰、黄薇推搡至路边一平房内,抢走刘晓杰的索爱牌W800C型手机1部、人民币60余元;黄薇的摩托罗拉398型手机1部、人民币40元,经鉴定2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50元后被查获。被告人宋知礼因形迹可疑,被其单位有关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晓杰、黄薇陈述,证人赵新华、王杰、石克全证言,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派出所辨认笔录及破案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知礼因形迹可疑,被其单位有关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宋知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知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周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宋知礼、周小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晓杰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黄薇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威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人民陪审员闫根旺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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