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54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果,又名杨光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10组。
被告人宋良朝,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
被告人刘均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打网桥村一级公路桥下,持刀对冯开通、石菊荣实施抢劫,劫得三星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0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06年5月份的一晚,被告人杨果、宋良朝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农场至椒江的公路上即椒江驾驶学校往南1000米处,对赵大艳实施抢劫,劫得诺基亚260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22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宋良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开通、石菊荣、赵大艳的陈述;证人康纯刚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良朝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宋良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果的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被告人宋良朝、刘均华的刑期均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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