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娼而旷工的男子被开除,官司被驳回。缺席的公司能解雇员工吗
时间:2023-05-31 19:36:23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过程]

该男子称被拘留时委托他人向公司请假,公司称该男子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遂双方对簿公堂。记者今天从东莞市第三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该男子客观上不能正常工作,但客观情况是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是不可抗力,该男子的抗辩不能据此成立,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4月19日,甘先生加入东莞市谢港镇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铣床的班长。2015年3月21日,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5天(至2015年4月5日)。2015年4月7日,甘某所在的电子公司因旷工10天以上自动辞职,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5年4月10日,甘先生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非法辞退52800元。仲裁庭后来驳回了其要求。甘某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甘先生说,他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后,立即与直属上司联系,并通过短信告知。同时,他还委托妹妹代为向公司请假。

据电子公司介绍,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无正当或合理理由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甘某因嫖娼被拘留15天。期间,未履行正常休假手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生产进度。被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情况。它已经告知甘藏春,他在签字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第二,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甘某确实未履行正常休假程序,且旷工。作为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并不是不合适的。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4月7日解除。

对于甘某提出的不是旷工,而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请假的说法,法院认为,甘某虽然客观上不能正常上班,但客观情况是甘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是不可抗力,甘藏春的辩护也无法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甘某的诉讼请求。一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旷工数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旷工数日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只口头告知员工是无效的。员工不需要遵守口头规定,他们只需要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二是单位有规定旷工数日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因严重违反制度被辞退,用人单位也应当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只是口头通知予以驳回,也是无效的。第三,如果员工缺勤,其工资不能随意扣除。法律明确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法。员工旷工的,只能按旷工天数扣除工资,不能全部扣除,也不能双倍扣除。这就是说,如果一个雇员已经支付了他的工作,他应该得到他的工作时间。第四,工资的计算。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薪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

3。月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如果劳动者缺勤,工资计算公式为:(21.75天-缺勤天数)x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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