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如何陈述理由
时间:2023-07-05 11:25:39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所达到的要求,这一部分里应当写的内容包括: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对于仲裁请求里面的每个请求都应当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你会这么要求数额,一定要写清楚。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申请事实的具体内容等。所根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证据。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第9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决。

《解释》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

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诉讼地位应分别情况,予以确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服从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对方为被告。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对双力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缴诉讼费。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的,应直接更换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继续进行。

(三)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和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出借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问,与发包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解释》第十二条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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