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依据的资料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2、对资料要求的力度不同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3、对待证据的要求不同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性很小。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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