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变更登记及备案、补领营业执照20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及备案、补领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3)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4)变更业务范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备案: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以下事项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成员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2)未涉及登记事项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补领营业执照: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领营业执照,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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