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变更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非公司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营业单位公章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隶属企业变更名称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后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隶属企业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隶属企业加盖公章《负责人登记表。
(4)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隶属企业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非公司营业单位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的《补照(换照、增发副本)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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