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中途发生纠纷,由于一方违约而致合同不可能再履行,这时就涉及对半拉子工程进行中间盘算的问题。合同既然有效,计算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款进行计算,但是,有的合同是采取死砣子包干,有的缺乏准确的预算,此种情况下,既要让决算人员便于计算,又要让计算出的总价款符合合同规定,就需要解决计算上的技术问题。有的经过摸索,用如下方法解决:
计算的直接目的,求得已完工程的造价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的步骤:
1、不管熟悉何种定额、何种决算方式的计算人员均可使用某种假定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未无工程的造价;
2、用上述方法所得两部分造价相加,即为按同一种定额所得该工程的总造价:
3、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除以总造价,即得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计算的最后目的,用上述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造价,即得出已完工程实际价。而不违背所规定的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途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复核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损失,而且也不符合基本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原则。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方又不可能按规定施工完毕,因此,应当裁定原承包人退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对已完工工程留下勘验记载。由发包方另请承包人施工,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来处理发包人同原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从造价管理层面,无论是从业务的侧重点上,还是从业务覆盖度上,与发达国家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目前的咨询企业的服务范围,还是多以标底编制和预结算审查为主,所谓的全过程一般企业有几个部门,承接全过程几个阶段的业务,并未做到每个项目的全过程参与。项目各个阶段在造价管理上相对割裂,不够连贯。相比发达国家的造价管理,已经贯穿于全生命周期的造价管理。也就是在建设期甚至投资分析阶段就已经考虑运维阶段的成本影响。
(二)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应逐步建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质量安全等配套在内的多层次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建立与完善行业的诚信体系,通过进一步完善工招标控制价制度、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查制度、工程结算文件备案制度、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等的实施,推进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管。并纳入统一的诚信体系,与资质进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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