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申请破产的权利;
2、破产知情权;
3、撤销权;
4、申报债权的权利;
5、参加债权人会议,质询、表决、监督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一、申请重整是否属于破产的行为
申请重整不等于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人包括哪些
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