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豁免权和其他权利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31 19:37:20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豁免权与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有何区别?1。免责权是破产人行使破产财产的权利,不同于破产管理人管理下收回非破产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有余额的,享有免责权的债权人应当返还破产管理人,清偿全部破产债权人。清偿不足的,未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可以对破产人的其他财产行使权利。通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人将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不构成免责权。由于该财产不归破产人所有,有担保债权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实现。相反,当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专有权。但由于其不是主债务人,当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剩余债务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请求破产人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同时,如果排他性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债权不能转化为破产债权,因为二者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没有债务关系。这与破产宣告后产生的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在财产清偿范围上,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不同。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也不能从担保财产中划拨,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有担保财产清偿有担保债权后有余额的,才能用于分配破产费用,清偿破产债权。免责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排他性权利的优先权并不等同于破产财产在任何时候的破产费用优先权,也不同于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的不同性质。免除权的优先权是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和解程序的限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个别和即时赔偿。专有权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债权的本金和利息。执行担保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随时按照实际数额从出售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后的余额用于清偿专有权。债权人未取得担保财产的免除权的,转为破产债权。总而言之,这就是除法的全部特点。如果你对破产程序有更多的法律意见,欢迎你在破产程序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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