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且是一种不论受伤害者有无过失的赔偿责任。所以,受伤害者的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者有过失而推卸。
当在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就该损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必考虑赔偿责任者有无过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又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机械化生产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属于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危险,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雇主)无论对工伤事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工伤事故中,要为本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吗
工伤事故中,不用为本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险是职业危险,是指生产工作中工伤事故和职业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的危险。工伤保险的方式是对遭受工伤的职工及其支持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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