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雇员受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员时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雇员受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一般认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作为雇主免除责任的理由。
(二)、雇员致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需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该第三人是指雇主与雇员之外的人,不包括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该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需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害只有是雇员的行为造成时才能产生雇员致害责任的问题。
(3)雇员的行为需为从事雇佣活动。
(4)雇员的行为需构成侵权行为。若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发生雇员致害责任问题。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考察雇员的主观过错,不考察雇主的主观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无需雇员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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