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佣关系认为第三人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雇员施工中突发疾病死亡雇主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受雇于刘某为他人自住房屋建设实施水泥粉刷施工。2013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午间歇息后,施工半小时左右,粉刷墙体一米多宽时出现不适状态(手无法自我控制,嘴歪脸斜,脸色发白,嘴角淌水),刘某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王某突发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疾病,后王某经治疗无效死亡。作为雇主的刘某是否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王某与刘某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王某系在午饭休息之后施工半小时左右发生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疾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其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王某的死亡与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王某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刘某作为王某施工的实际受益人,其可就王某的死亡予以适当补偿。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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