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
1、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代位继承人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被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并且不受辈数限制,辈分不同的,由辈分高的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
一般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也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二、代位继承的财产继承份额
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当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甚至不分等情况时,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代位继承中遗嘱继承的特殊情况
遗嘱继承是不能适用代位继承的。遗嘱继承中,如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不得执行,遗嘱人的遗产应以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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