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
1、案情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2、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
(二)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三)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四)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二、办理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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