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的同意,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首先要弄清楚专业,一般房建项目从合同角度按:地基基础(主要是地基和桩基础)、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当然结构也有分包,而且也有双包、劳务分包(清包)、和大清包(带辅材和小型机械)等。
(二)当然,还有房建外的项目,还有很多分包专业,如工业炉窑、工业管道、机械设备等很多专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建筑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则
(一)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三)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四)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五)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是否一定要经过甲方同意
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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