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当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时,当农村土地被征收时,户籍转移的当事人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将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其他承包方式中,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在承包期间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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