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公布后,我们能不能想办法得到更多补偿
时间:2023-05-31 15:52:12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公告公布后,我们还能想办法获得更多补偿吗?拆迁(收购)公告发布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只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政府是否会尝试扣除自己家庭的补偿金;第二个是他们现在能做些什么来提高自己能得到的补偿,比如盖房子、重新装修等等。一些“聪明人”甚至想出离婚分家或结婚加“头”的办法,试图增加拆迁补偿。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擅自增加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等补偿费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在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住房方面,相关规定分散在地方性法规中。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征地、占用批准文件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暂停土地使用范围内的下列事项:(一)新批准的住房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分房手续,但因结婚、生育、回国、退伍、批准与外省市直系亲属团聚、出狱、终止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房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出租房屋、土地;(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经公告,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部分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在公告发布后仍然“顶风作案”,暗中修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也不可能依法以这种方式提高其拆迁补偿。相反,他们需要承担时间和金钱的成本,这是不值得的损失。最后,拆迁(征收)通知发布后,如果征收工作停止,那么在指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将永远不能根据自身需要从事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注意前款所列事项,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公告应当载明拆除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停牌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的,应当报区县国土资源和住房局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暂停期间,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在房屋拆迁时不予承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处理上述事项的中止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被拆迁人有上述行为的,房屋拆迁不予承认或者获得相应补偿;超过暂停期限,依法不予延长期限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房屋拆迁。当然,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建议被拆迁人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进行具体确认。

征收(拆迁/征地)公告后,被拆迁人能否通过房屋增值或户籍增值来增加拆迁补偿?我们应该说清楚,这是不可取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通常,这只是妻子和士兵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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