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荒地被征用时,我们怎样才能得到补偿
时间:2023-05-08 11:54:3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复垦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安置属于复垦者,当事人有权要求收取这些补偿费。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对征地行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所收附着物、苗木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人以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青苗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付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付款方式;

(四)提示权和提示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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