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住宿学生,若遭受人身攻击,并不一定全由学校负责。
然而,在学生尚未成年并由于学校未能妥善履行自身管理与教育职能而导致其受到侵害时,学校需承担全面之责。
另一种情况便是当大学生在校内遭受暴力侵害,只要攻击者并非来自校内职员,学校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校外第三方实施的攻击行为,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管理及教育职责,亦仅须为补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