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在学校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有实际的监护关系,学校应当对未履行监护义务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以教育、保护为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必须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是法律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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